总则
1.为了促进和规范煤矿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基础。
3.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行政区域的日常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各级机关负责对煤矿紧急避险系统,使用,实施和管理监督的管辖范围内的建设。
二,应急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发生在煤矿紧急情况下的有机整体,为遇险避险设施,设备人员的安全提供生命支持,测量组成。内容应急系统包括水井的建设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应急预案的科学发展。
5.地下应急设施,是指在伤亡地下,密闭空间为无法及时撤离遇险人员生命保障。该设施能够抵御外界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内部供应的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基本的生活条件,并为紧急救助条件,赢得时间。应急设施,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救生舱。
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巷道,避灾路线的矿区(范围内),地下洞穴有一种特殊的隧道应急功能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永久避难硐室的手段,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设在矿区或避难路线,地下洞穴有一种特殊的隧道应急功能的矿区临时避难硐室的手段,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一般不超过五年的使用寿命。
可拆卸救生舱是指通过拉动,起重等移动,位置的变化来适应避险设施的地下采矿作业的要求。
6.所有地下煤矿应该是早已进入人手额定防护时间不自救不到30分钟,入井应随身携带。
7.应急设施建设项目应考虑服务区和灾难,人员分布和可能发生的其他因素巷道布局,类型和特点的特点。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应急设施应具备安全性的基本功能,以保护氧气和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安全等人员生存的供应,不受任何外界支持的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1)包括自氧气氧气系统和有害气体清除设施。氧的量不超过0.5升/分钟•人以下,以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是大于0.5升/分钟•人不降低,以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是在20分钟内,以确保碳一氧化碳浓度从0.04%降低到0.0024%以下。额定保护在整个时间,紧急设施中的氧含量的内部环境应介于18.5%〜23.0%,不超过1.0%的二氧化碳,不超过1.0%的甲烷浓度,不多一氧化碳浓度大于0.0024%时,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小于85%,并以确保紧急设施内总是会在不低于100帕正压力。措施应采用高压气瓶供应系统,以确保使用安全减少。
(2)具有独立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氧气时,急救人员在紧急避险,套期保值能过渡室(舱)的氧气,一氧化碳,起居室(舱)内的沼气设施,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氧,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可以检测或监测。
额定避险与食品,饮用水,自助,人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系统和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及其他辅助设施(3)的数量。食品装备有热小于50千焦/天•人,喝至少1.5升/天•人。随着救助者应当隔离配方,有效的保护应不超过45分钟。
9.所有应急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事件,在全体员工的区域紧急需求,包括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而且应该有一些空余的因素。备用系数永久避难室不小于1.2时,临时避难室和不小于1.1可动救生舱备用系数。
10.所有的煤与瓦斯突出应该建立地下应急设施。
其他煤矿在突发紧急情况,那里的煤矿工人在额定徒步自救防护时间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时候,应建地下应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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